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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1月4日 星期五

今天中午看到電視上的一則新聞,一個國小學生被打到整個屁股黑一半,那個畫面就好比猴子的紅屁股變成黑屁股。而家長氣不過的就是鄰居跟鄉民指責他們只是要錢,所以要提國賠!

說真的,不知道是哪一個環節出了錯(ex:記者的非寫實報導法),人家指責他們死要錢,他們為了証明自己不是這樣的人,所以去申請國賠,然後向國家要錢。這是什麼狗屁邏輯,到底是我聽錯了還是我的邏輯錯了。

很久以前我就想過一個問題,為什麼這麼常有人提到國賠?

如果一個人做錯了事,你要他付出代價,叫他賠償任何形式的損失,我想這是有道理的,用能量不滅的觀點來看,有人損失了什麼,就得有人付出什麼,ok,這看來是很合理的。

就這個"能量不滅定律"來看,我們其實只需要民事賠償就夠了。六大民事請求權:契約,類似契約,無因管理,物上請求權,不當得利,侵權行為,以上幾乎無所不包。所謂冤有頭債有主,一個蘿蔔一個坑,誰闖的禍誰要扛。而法院就是處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,但至少整個循環系統上還是一個"能量不滅"。

以目前的台灣的狀況,找不到人賠的就找國家賠,知道對方是誰,但是告不倒的,就扯到國家,也要國家賠。

國家賠償的資料上都只說到得到多少錢,但是總有什麼怪怪的對不對。

國家錯了嗎?難道國家錯了嗎?為什麼國家要幫公務員負責呢?這不就跑出了"能量不滅"的範圍了,這太不合理了!

讓我們來搜尋一下yahoo的新聞國家賠償,理由還真的是包羅萬像,大家都想占國家的便宜,就連自家的貓跑了也要申請國賠。扯什麼阿!

那麼我們來看一下國家賠償法好了,第2、3、4條最後都有提到,賠償機關對出包的對象有求償權,這下好了,繞了一圈,人民向國家求償,國家向出包對象求償。好里家在還是"能量不滅"。

既然是如此,為什麼國賠會給我不公平的感覺呢?因為國家對出包對象的求償權通常沒有施行,或者我所收到的資訊(不就傳媒),只著重在國賠的前半段。事實上整個機制是完善的。

對於提出國賠的人,只會給人一種"你只是要錢"的感覺。

所謂的處罰就是要做錯事的人有點損失,進而達到"下次不敢了"的低等生物學習法則,而受害者能得到一點點的補償。

而見今的國賠通常是只對受害者施予補償,而不再深究最後到底誰該負責,好歹記個小過也好吧!

在這個模式下,是不是有人被處罰不是重點了,重點就是要錢,這也難怪大家都覺的申請國賠就是死要錢。

就連美國也是這樣,紐約市地鐵局付了大筆的賠償,但是報導中沒有提到誰該負責;如果沒人該負責那就不應該有人被補償,這樣才是正確的。


"能量不變" 。好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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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話就說,才是真性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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